(2017)川0682民初1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亿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亿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蓝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896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绵竹市亿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新市工业集中发展区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6234X07B。法定代表人:姚永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华,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蓝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双盛镇永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2278351K。法定代表人:龙天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春胜,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元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反诉被告)绵竹市亿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蓝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绵竹市亿佳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按原告绵竹市亿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3元,由原告绵竹市亿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娜审 判 员 尹翠萍人民陪审员 华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