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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8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与徐小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徐小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8579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耀,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伟,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军,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徐小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肖録婷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苑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