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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洪涛、天津擘宇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洪涛,天津擘宇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付洪涛,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原天津擘宇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擘宇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管委会5-530。法定代表人:吴筱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洪涛与被执行人天津擘宇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天津擘宇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荣月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