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金小丽与陈观彬、刘军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丽,陈观彬,刘军俞,邱森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913号 申请人:金小丽,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晃,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陈观彬,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刘军俞,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邱森平,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丽与被告陈观彬、刘军俞、邱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观彬、刘军俞、邱森平名下的价值3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观彬、刘军俞、邱森平名下价值3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