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602号原告: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0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告:肖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10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唐某与被告肖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宏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