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4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602号原告: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0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告:肖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10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唐某与被告肖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宏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