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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邓某1、蒋某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邓某1,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1,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1、蒋某1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底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邓某1、蒋某1驾驶摩托车分别去到乐昌市**组、***组、****组,趁无人看管,采取用手抓鸡的方式,共盗得土母鸡30只。2017年7月10日,当被告人邓某1、蒋某1在乐昌市坪石镇**村委会出现时,被村民发现后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30只土母鸡共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公安机关将其中11只被盗土母鸡发还被害人。本院意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一、被告人邓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起至二O一八年一月九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起至二O一八年一月九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欧 彩 凤书 记 员 ?孙学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