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孝坤、钟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2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陈孝坤,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春兰,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大源村马坑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0858528C。法定代表人陈孝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郑震宁与陈孝坤、钟春兰、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陈孝坤、钟春兰、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承担。因陈孝坤、钟春兰、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孝坤、钟春兰、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郑震宁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81执414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414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7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叶祖泉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