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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549号申请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61197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申请人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61197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