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丽艳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迁安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迁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民初2977号原告:杨丽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迁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左瑞刚,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继民,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杨丽艳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迁安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迁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继民、刘永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丽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恢复原告正常宽带服务以及电话业务。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940元(断网期间收取的费用1月-8月共520元,10倍返还共5200元,双倍返还原告办理宽带时强行捆绑销售的两张联通卡60元,双倍返还共240元,交通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宽带接入互联网以及固定电话业务。2017年1月22日上午原告发现不能正常打开网页,不能拨打电话。原告拨打10010客服电话,告知线路已撤走,让我办理光改业务。原告多次投诉后,被告提出可以免费提供光猫,建议原告光改,免费给原告电话做成一号双机无线座机,原告未同意,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恢复原有线路不予理睬。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迁安市分公司辩称,原告关于恢复正常宽带服务及电话业务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理由如下:原告杨丽艳系我公司客户,我公司与其签订的宽带服务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2016年以来,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要求,我公司加快推进迁安市域的宽带网络光纤化改造工作受,至10月份,我公司宽带网络由ADSL接入全升级为光纤接入。2017年1月22日,我公司接原告故障申报,遂派人现场检查,发现该区域配线电缆遭非法破坏,部分电缆丢失,因此时我公司已完成全网光纤化改造,上级公司已不再配发电缆维护材料,故无法恢复原有的电缆通信,遂再次与原告协商为其更换为光纤,遭到拒绝。后原告对我公司多次投诉,经请示上级公司,2017年1月26日我公司同意为原告免费更换光纤,恢复原告的通信服务,仍遭拒绝。原告坚持为其恢复原ADSL上网服务。至于因我公司原因造成原告的通信中断损失,我公司承诺依法依规给予退费或合理赔偿。原告主张的10倍返还于法无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我公司强行捆绑销售两张电话卡,并要求双倍返还,因用户使用我公司任何业务,均建立在知情并自愿的基础上,不存在强行捆绑销售问题,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关于交通费,只要有法律依据,可以依法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丽艳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的客户,双方签订了宽带服务合同,期限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1月22日,原告发现不能正常打开网页,不能拨打电话,便拨打故障申报。被告遂派人现场检查,发现该区域配线电缆部分丢失。因此时被告已完成全网光纤化改造,不再配发电缆维护材料,遂与原告商议为其更换为光纤,被原告拒绝。后原告向工信部、消协等投诉。2017年1月26日,被告同意为原告免费更换光纤,恢复原告的通信服务,但原告仍坚持为其恢复原ADSL上网服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宽带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期内,因线路丢失,造成原告不能正常使用网络,被告构成违约,有义务为原告恢复通信服务。故对原告要求的恢复上网服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已进行网络更新升级,不宜再恢复ADSL宽带接入服务,且免费为原告更换升级后的光纤,不损害原告的利益,故被告主张以光纤代替ADSL宽带为原告恢复正常宽带服务及电话业务,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十倍赔偿其断网期间的费用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交通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由于线路丢失,未能为原告正常提供上网服务,应当承担恢复通信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迁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光纤为原告杨丽艳恢复正常宽带服务以及电话业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迁安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郑芝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霍永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