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方勇、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勇,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方勇,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执行的方勇与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建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华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华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建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勇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方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