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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明焱与彭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焱,彭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6民初423号原告:李明焱,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芳,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兴山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万军,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2号。负责人:余首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军,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明焱与被告彭万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明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万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焱撤回对被告彭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明焱负担。审判员  万忠南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