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郭某某(又名郭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案外人王某某自愿提供担保,于2015年7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下余部分从2015年8月15日前每月至少偿付10000万元,直至兑付完毕。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