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苑某与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3929号原告:苑某,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被告:东某,男,蒙古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原告苑某诉被告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宝力尔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拉木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东某于2011年11月17日,从原告苑某处借款人民币1800元,被告东某未偿还原告苑某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某偿还原告苑某借款人民币1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东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宝力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那木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