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监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清算组执行裁定书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监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绍安。被执行人: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清算组。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安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清算组一案。2017年5月3日,本院以被执行人已经破产终结、执行亦应终结为由,作出了(2016)湘0281执251号执行裁定,终结远安投资公司与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清算组企业破产纠纷一案的执行。本院院长发现,本案立案执行确有错误,于2017年7月26日决定立案复查,2017年8月23日本院举行了听证,现己审查终结。本院经复查查明,远安投资公司据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依据是本院(1998)醴经破字第113号-7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对大障煤矿位于马恋镇申明村范围的021、032、024三栋房屋,位于大障镇罗夹口村范围的004、021、023、019四栋房屋及大障煤矿区内的266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设置的抵押权有效;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远安投资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是本院(1998)醴经破字第113号-7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系破产清算程序中本院作出的确定抵押权有效及优先受偿的确权文书,其非法定可直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类型。且该裁定书无具体的给付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8条(4)项的规定,本院对该案决定立案执行并终结执行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湘0281执251号执行裁定。审 判 长 易祖斌审 判 员 熊伟平人民陪审员 罗祥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巫小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