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宗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843号原告:吴宗波,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号。负责人:黄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波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宗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宗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宗波负担。审判员 刘诚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