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宫某与宫某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宫某1,宫某2,宫某3,宫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947号原告:宫某,男,193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被告:宫某1,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被告:宫某2,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系宫某2妻子),住址:农安县。被告:宫某3,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被告:宫某4,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原告宫某与被告宫某1、宫某2、宫某3、宫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宫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