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2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友传、李永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友传,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李永森,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邢卫东,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执行李友传与李永森、邢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友传在按比例领取案件款31328.4元后,尚未执结款项为9321.6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8月24日同意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2844号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