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别金运与李合群、王岭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金运,李合群,王岭军,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949号原告:别金运,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辉县。被告:李合群,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辉县。被告:王岭军,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辉县。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旗,董事长。别金运与李合群、王岭军、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别金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别金运撤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别金运负担。审 判 员 蒋铁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 莉书 记 员 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