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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进贤与杨虞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贤,杨虞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258号原告:刘进贤,男,1949年10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杨虞玄,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泰和人人,住泰和县。原告刘进贤诉被告杨虞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刘进贤负担。审判员  彭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