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丁启明、林昊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启明,林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丁启明,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林昊祥,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香港永久居民,关于丁启明与林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启明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程序已不能继续进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林昊祥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晏 钢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继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