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彦炼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5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彦炼,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文盲,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2011年4月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8月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4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604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4月一天,被告人杨彦炼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何某门市前,将吴某放在何某处的电焊机上的20余米铜线盗走,销赃获款80余元。2、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杨彦炼再次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何某门市前,又将电焊机上的20余米铜线盗走。随后,被告人杨彦炼来到綦江区文龙街道五福路杨某所开的废品收购站,盗走铜30公斤,销赃获利1102元。3、2017年2月1日,被告人杨彦炼在重庆市綦江区火车站,盗走何某2家中华为手机一部,销赃获利20元。4、2017年1月一天,被告人杨彦炼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优山美地小区外将四川省鼎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綦江项目部的电缆线一圈盗走,销赃获款380余元,经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340元。5、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杨彦炼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青路邹某门市前,先后8次将邹某堆放的80公斤铜和5公斤铝盗走,销赃获款3000余元。另查明,2017年4月21日,杨彦炼因盗窃吴某放在何某位于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29号2-1号门市前电焊机上的铜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因该盗窃行为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杨彦炼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有累犯、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杨彦炼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助理张悦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彦炼到庭参加诉讼,并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彦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十四天,即被告人杨彦炼的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彦炼退赔各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