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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岢岚县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薛爱花、马轩生、任静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爱花,马轩生,任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岢岚县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功,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薛爱花,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马轩生,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任静,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929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岢岚县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薛爱花、马轩生、任静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轩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师院附中营业所601711031200009536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轩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师院附中营业所601711031200009536账户内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