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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鑫仁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攀枝花路航测绘有限公司、攀枝花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鑫仁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攀枝花路航测绘有限公司,攀枝花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鑫仁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仁和区大龙潭乡裕民街144号。法定代表人:方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路航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华街一村13号6楼。法定代表人:罗桂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盐边县桐子林镇红星小区42幢5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方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攀枝花鑫仁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路航测绘有限公司、攀枝花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7)川0411民初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鑫仁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项目为攀枝花市重大项目,所涉纠纷应为攀枝花市重大影响案件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重大项目纠纷不等同于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在本辖区是否有重大影响,由法院依程序认定而不由案件当事人认定。本案在本辖区不是具有重大影响案件,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综上,上诉人鑫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