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潍坊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韩家谭里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韩家谭里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639号申请人:潍坊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健康东街10811号晟景商务中心330室。法定代表人:陈凌云,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韩家谭里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韩家谭里庄村。法定代表人:韩春林,主任。潍坊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韩家谭里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738829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为其申请冻结的47388292.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保单号:1112517390028379007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将来判决裁定得以顺利进行,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应本院要求,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韩家谭里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4738829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晟景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