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海霞与XX虎、原审被告李云代、雷林合、石建国、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海霞,XX虎,李云代,雷林合,石建国,王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海霞,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虎,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生。原审被告:李云代(又名XX飞),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原审被告:雷林合,女,汉族,1976年7月30日生。原审被告:石建国,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生。原审被告:王小红,女,汉族,1975年11月18日生。上诉人范海霞因与被上诉人XX虎、原审被告李云代、雷林合、石建国、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范海霞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范海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海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上诉人范海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蓝俊虎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