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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金霞诉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霞,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93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7)161号仲裁调解书,在执行陈金霞诉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7)161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8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丽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