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国利与孙合全、冯俊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国利,孙合全,冯俊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161号原告:申国利,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孙合全,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冯俊岭,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申国利与被告孙合全、冯俊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申国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国利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文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