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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7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超、邱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超,邱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7933号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邵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诗佳,女。被告:陈超,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邱田,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邱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