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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704号原告:马某,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村村民。被告:陈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现羁押于忻州监狱。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系同学关系,2010年6月开始恋爱相处,2014年6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1年4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思竹。婚后被告陈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忻州监狱。2017年7月7日原告马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思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陈思竹随原告马某生活,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陈某在羁押期间不负担抚养费。三、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