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肖银娥与张批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银娥,张批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461号原告:肖银娥,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兵,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原告肖银娥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厚宏,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批修,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南环路与洪岭大道交汇处洪岭佳苑*号楼。代表人:刘继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该公司员工。原告肖银娥与被告张批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肖银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银娥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银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原告肖银娥负担。审判员 蒋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