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新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59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辉,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乐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新辉与购毒人陈某经事先电话联络,约定以人民币3300元价格购买1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到毒资人民币3300元。随后被告人李新辉从福建省长乐市乘车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某某广场对面某某美容会所门口,将一包净重为16.16克甲基苯丙胺卖与购毒人陈某,并逃离现场。当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新辉在福建省长乐市某某街道某某不锈钢制品厂门口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到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其微信账户中提取到毒资人民币3300元。随后公安机关从购毒人陈某处提取到上述交易的净重为16.16克甲基苯丙胺。经检验鉴定,上述缴获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包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7]1584号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被告人李新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新辉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新辉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过程均处于公安机关监控之下,贩卖的毒品被当场查扣而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新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兰岚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俞秋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伏秋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