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亮、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亮,王晓红,王路江,山东正邦海洋探测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4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亮,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廷东,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刚,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红,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江,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系被上诉人王晓红的丈夫。原审被告:王路江,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原审被告:山东正邦海洋探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文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信,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潍坊市奎文区。上诉人李亮因与被上诉人王晓红、原审被告王路江、山东正邦海洋探测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5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5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 义审判员 马淑华审判员 柏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