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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某1、许某2等与许某4、许贵贤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某1,许某2,许某3,许某4,许贵贤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9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许某1,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某4,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贤(许某4之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仙霞路*号*幢***室。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许贵贤,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原告:许某2,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审原告:许某3,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再审申请人许某1因与被申请人许某4、许贵贤及原审原告许某2、许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7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理由:1、本案中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2010年5月18日,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内容是其亲口述说,许某3代书,三位见证人见证,见证人与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2、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审中,申请人提交起诉状同时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南京电视台《法制现场》栏目于2015年9月5日播出的关于采访许某1、许某2、许某3与许某4、许贵贤房产纠纷事实的视频资料,原审法院未予同意。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两被申请人均系非农业户口,不具有申请建房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条件,两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办理土地及建房手续,此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原审法院却以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予理涉。原审判决认定该遗嘱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错误。请求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许贵贤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判决后,申请人并未上诉,表示其已服从原审判决,现其提出申请再审,不予以认可。《法制现场》栏目其并未参加,不知道具体内容,原审法院并无违法。本案拆迁补偿纠纷案铁路法院已进行审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原审原告许某2提交意见称,同意许某1的意见。原审原告许某3提交意见称,同意许某1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中许某1、许某2、许某3提供的丁帮英的代书遗嘱系许某3代书见证人宋某,4打印。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许某3作为继承人之一,不能作为代书人,丁仕山、丁仕华、宋某,4均系申请人与原审原告的表亲,与继承人均具有利害关系,孙本龙、许满付签名时间也与其他见证人签名时间不一致,故该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法定要件。原审法院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中,申请人及原审原告对案涉被拆迁房屋系被申请人出资所建并无异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的拆迁利益归于被申请人并无不当。申请人与原审原告主张案涉房屋拆迁利益归丁帮英并由申请人及原审原告继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通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