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管銮翠诉王明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銮翠,王明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702号原告:管銮翠。被告:王明明。原告管銮翠与被告王明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管銮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銮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管銮翠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