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北京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乐视飞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乐视飞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478号原告:北京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3号院1幢3层2单元305。法定代表人:李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视飞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八号路与静霸联络线交口。法定代表人:李大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飞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桂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