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培林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培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培林,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于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监利县,务农,系被害人之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由监利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2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培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鄂10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培林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陈培林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监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光华审判员  肖力博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