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飙与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庭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飙,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庭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保19号申请人潘飙,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新建路。被申请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顺星桥9号。法定代理人:张友贵,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庭好,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古丈县。申请人潘飙与被申请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庭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潘飙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庭好银行存款或者其在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款予以冻结、查封总金额2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防止转移财产、保障诉讼目的实现为由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照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对于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庭好及的银行存款及其在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款共计220000元。案件受理费1620元,申请人潘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良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