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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杰木材经销部与吴俊国、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杰木材经销部,吴俊国,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645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杰木材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33号C-16。经营者:薛泽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辉,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国,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法定代表人:高玉春,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军,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合军,该公司员工。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杰木材经销部与被告吴俊国、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杰木材经销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杰木材经销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杰木材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杰木材经销部负担(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杰木材经销部预交案件受理费3100元,另3075元返还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杰木材经销部)。审 判 长  韩文龙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