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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饶永胜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永胜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3刑初65号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永胜,男,1973年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川县,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永胜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永胜在肇庆市端州区经营康平专科门诊部。2016年9月,饶永胜将门诊部男科分包给犯罪嫌疑人陈某(另案处理)。两人商定由饶永胜负责物色寻找出租屋,陈某负责在出租屋安装无线电发射设备,通过私设广播发射装置播放康平专科门诊部男科广告,引导群众到其门诊部就诊。陈某还负责带两名医生接诊,经营收入陈某占70%,饶永胜占30%。2016年9月22日,饶永胜去到四会市东城区前锋村前旺路9号易爱忠管理的出租屋处,租用了该处出租屋503房间,然后通知陈某,由陈某去安装无线电发射装置播放康平男科广告。饶永胜还先后物色寻找了鼎湖区永安镇贝水黄伟出租屋、鼎湖区桂城街道蓝云广管理的出租屋、高要区白某谢正要管理的出租屋,然后通知陈某,由陈某去租用这些出租屋的楼顶房间,安装无线电发射装置,播放康平男科广告。经肇庆市经信局无线电管理相关部门监测,上述私设的四套无线电发射装置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广播频率进行广播,属于“黑广播”电台,且每天24小时发射信号,覆盖范围较大,严重扰乱电磁环境,破坏电波秩序。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报案笔录及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饶永胜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饶永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饶永胜在肇庆市端州区经营康平专科门诊部。2016年9月,饶永胜将门诊部男科分包给犯罪嫌疑人陈某(另案处理)。两人商定由饶永胜负责物色寻找出租屋,陈某负责在出租屋安装无线电发射设备,通过私设广播发射装置播放康平专科门诊部男科广告,引导群众到其门诊部就诊。陈某还负责带两名医生接诊,经营收入陈某占70%,饶永胜占30%。2016年9月22日,饶永胜去到四会市东城区前锋村前旺路9号易爱忠管理的出租屋处,租用了该处出租屋503房间,然后通知陈某,由陈某去安装无线电发射装置播放康平男科广告,被告人饶永胜并负责交租,每月租金通过其手机微信转账支付。被告人饶永胜还先后物色寻找了鼎湖区永安镇贝水黄伟出租屋、鼎湖区桂城街道蓝云广管理的出租屋、高要区白某谢正要管理的出租屋,然后通知陈某,由陈某去租用这些出租屋的楼顶房间,安装无线电发射装置,播放康平男科广告。经肇庆市经信局无线电管理相关部门监测,上述私设的四套无线电发射装置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广播频率进行广播,属于“黑广播”电台,且每天24小时发射信号,覆盖范围较大,严重扰乱电磁环境,破坏电波秩序。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作案手机一部、无线电发射主机三台、发射天线四套、电缆四条,证人黄某、蓝某1、易某1、谢某1的证言,主管单位报案陈述,被告人饶永胜的供述,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无线电监测报告,录音文件,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永胜帮助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饶永胜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以从轻处罚,对此,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永胜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5手机一台、无线电发射主机三台、发射天线四套、电缆四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活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