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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树文龙、深圳市中航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河南省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被执行人:河南省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河南省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树文龙、深圳市中航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虚假出资造成注册资金不实为由,作出(2004)郑执一字第202-7号民事裁定,追加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航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为被执行人,并于2007年6月18日扣划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银行存款410万元用以偿还债务。因据以追加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为被执行人及扣划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存款的裁定被撤销,现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龙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