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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423号原告: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植物园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20646178。法定代表人王计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立波,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硕,女,汉族。原告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国源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40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玉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