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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友珍与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友珍,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朱友珍,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沌口街民营工业园旁)。法定代表人蔡伟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友珍与被执行人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鄂019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日,权利人朱友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2017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显示退回。2017年6月2日,本院前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送达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知系统中无本院需要协助的房产信息,故无法办理。后本院工作人员到房管局档案室查询申请执行人朱友珍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观湖大道全力二路“观湖花园”,房号为A1-3-304的两室房屋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观湖大道全力一路139号“薛峰社区”三期,房号为37-2-402的两室房屋的产权信息、查封信息及抵押信息,也被告知无上述房产信息,经本院了解,该房属拆迁还建房,初始登记未完成,无法办理产权证。2017年7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朱友珍制作调查笔录告知其本院的执行情况。2017年8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元,2017年8月22日,本院将上述案款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朱友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友珍第一项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其按已生效的(2016)鄂019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产权登记阻碍事项未消除,无法办理,故其可在房产所涉产权登记阻碍事由消除后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9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