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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再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再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2刑初48号公诉机关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再宏,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石台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由石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再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乐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再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5日中午,被告人胡再宏与其朋友胡某(另案处理)在石台县横渡镇横渡街“青竹缘”土菜馆中餐时饮用了白酒。饮酒结束后,胡某在街上的棋牌室打麻将,被告人胡再宏则在一旁休息。15时25分许,胡某因打麻将与他人发生纠纷,遂驾其三轮摩托车到横渡派出所报警,被告人胡再宏亦驾驶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跟随胡某沿221省道由石台县横渡镇横渡村行驶至横渡派出所。横渡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胡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通知石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警处置。交警到场后,被告人胡再宏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故被带离至石台县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液样本,并委托鉴定。2017年7月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再宏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78.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再宏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胡再宏家中有老父亲需赡养,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胡再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1.书证:被告人胡再宏的身份信息资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照片等;2.被告人胡再宏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汤某、胡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皖信立司鉴[2017]毒鉴字第999号);5.视听资料:被告人胡再宏酒驾的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再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再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胡再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再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建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虹(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