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家洪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洪,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胡军,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家洪申请执行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