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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彩虹与梁帮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虹,梁帮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107号原告:王彩虹,女,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梁帮斌,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王彩虹与被告梁帮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王彩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彩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王彩虹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