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彩虹与梁帮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虹,梁帮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107号原告:王彩虹,女,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梁帮斌,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王彩虹与被告梁帮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王彩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彩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王彩虹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