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龙庆华、龙瑞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庆华,龙瑞梅,龙涌斌,万载县株潭福龙花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龙庆华、龙瑞梅、龙涌斌等41人。被执行人万载县株潭福龙花炮厂,地址:万载县株镡镇,经营者(负责人):龙国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庆华、龙瑞梅、龙涌斌等41人与被执行人万载县株潭福龙花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万载县株潭福龙花炮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载县株潭福龙花炮厂向申请执行人龙庆华等41人支付拖欠工资190996元,并交纳执行费276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万劳人仲调字(2016)第7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