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中田与黄利帆、高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田,黄利帆,高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505号原告:赵中田,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利帆(黄海涛),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高月华,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原告赵中田与被告黄利帆、高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经查询被告黄利帆与桑玲玲为夫妻关系,原告不能证明黄利帆、黄月华系夫妻关系应为共同被告,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赵中田与被告黄利帆、高月华民间借贷纠纷,经查询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中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赵中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喜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