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刘某,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住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四组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一组农民。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住金昌市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七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自2017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向金川区信用合作联社清还贷款本息30000元,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并由李某某为其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