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成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立,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盗窃于2017年5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立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出庭支持公诉,李成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成立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鹰城世贸”南侧的停车场,将李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丰田霸道”牌越野车左后车窗撬开,盗走该车后备箱内的7瓶53°、500ml的飞天“贵州茅台”酒。经鉴定被盗茅台酒的价格为9093元。案发后赃物已部分追还。2.201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成立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鹰城世贸”南侧的停车场,将张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豫D×××××黑色“宝马”牌越野车后挡风玻璃撬开,盗走该车后备箱内的2瓶53°、1000ml的“贵州茅台”飞天酒,1瓶53°、500ml的飞天“贵州茅台”酒,1瓶53°、200ml的飞天“贵州茅台”酒。经鉴定,被盗的1瓶1000ml、1瓶500ml、1瓶200ml茅台酒的价格为4479元。案发后赃物已部分追还。3.2017年5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李成立戴口罩、手套、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医院”妇产科楼前,将何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豫A××××ד别克”牌越野车右后车窗撬开,在盗窃该车后备箱内10瓶53°、200ml的飞天“贵州茅台”酒,2瓶53°、500ml的飞天“贵州茅台”酒,3盒软盒“中华”烟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757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成立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对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李某、张某、何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连某、陶某、杜某、赵某、宋某的证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平卫价认[2017]54、55、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销货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李成立的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2017年5月6日李成立在对豫A×××××车辆内财物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盗窃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成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羁押期间监视居住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成立退赔李大伟经济损失6495元人民币;退赔张志强经济损失1881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周明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