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台鹰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宏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台鹰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宏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2336号原告:台州台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0568660222。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康强路**号。法定代表���:蔡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坚,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宏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G2RE7C。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小里灰村。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亮,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台州台鹰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宏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虎公司)、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宏虎公司支付价款14159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王亮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6日,被告宏虎公司由被告王亮担保与原告台州台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机供货合同1份,约定:被告宏虎公司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的电机,由被告王亮对所欠价款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等内容。此后,原告陆续交付给被告宏虎公司电机,被告宏虎公司也支付了部分价款。2016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宏虎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价款141595元。被告宏虎公司未支付该价款,被告王亮亦未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宏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台鹰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41595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价款141595元从2017年4月1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王亮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32元,由被告台州宏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才华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来源: